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1-23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郭國松(資料圖片) 方舟子(資料圖片)
  信息時報訊 (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黃思銘) 記者調查稱方舟子涉嫌抄襲,方舟子指責對方故意失實報道。昨日上午,天河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媒體人郭國松訴方是民(即方舟子)名譽權糾紛案,方舟子提出反訴。
  郭國松:方舟子誹謗文章侮辱人格
  郭國松訴稱,2011年3月21日,其擔任執行總編輯的《法治周末》計劃報道有關方舟子涉嫌抄襲的新聞。其後,方舟子在新浪微博上捏造事實,對郭國松在內的多名人士進行污衊,煽動粉絲對郭國松進行謾罵和人身攻擊。
  2011年3月31日,《法治周末》發表了由記者採寫的《方舟子涉嫌抄襲總調查》後,方舟子於2011年4月1日又在其微博上捏造事實,稱郭國松在2009年2月在《21世紀經濟報道》發表過假新聞,並指郭國松由於此前報道假新聞被其批評而懷恨在心,遂利用郭國松負責的報紙作出公報私仇、公器私用的行為。上述微博再次引發了大批評論者對郭國松的指責和人身攻擊。
  郭國松稱,其後,方舟子又陸續在其微博上捏造郭國松“索賄”、“混娛樂圈去了”等事實,並將郭國松加入其創辦控制的“新語絲”網站中的“中國不良記者名單”。郭國松認為,方舟子發佈的上述誹謗性微博文章,具有明顯的侵權惡意,嚴重影響了社會公眾對郭國松的人格評價,在新聞界造成了極大的負面效果,使郭國松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郭國松要求法院判令方舟子立即停止侵權,刪除其微博中對郭國松侮辱、謾罵以及捏造事實的內容,併在新浪網微博首頁、新語絲網站以及至少在一家全國性主流媒體上刊登道歉書,郭國松同時要求方舟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並承擔案件的公證費和訴訟費。
  方舟子:郭國松失實報道侵犯名譽
  方舟子反訴稱,郭國松作為《法治周末》的前執行總編輯,在組織採編《方舟子涉嫌抄襲總調查》這篇失實報道時,雖為職務行為,但有重大主觀故意,對他的名譽權構成了重大損害。其後圍繞該爭議,郭國松進一步在其個人微博上發表誹謗、侮辱他的言論,使他名譽受損,已構成侵權。
  方舟子要求判令郭國松刪除其微博上發表的針對方舟子的侵權微博信息,併在新浪微博首頁及《新華每日電訊》刊登道歉信,並要求郭國松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
  庭審現場
  雙方欲調解但未能達成一致
  庭審中,雙方圍繞郭國松、方舟子兩人的相關微博內容是否侵犯了對方的名譽權展開辯論。方舟子一方認為其在微博上關於“郭國松報道假新聞”等言論均是基於事實,因為郭國松在《21世紀經濟報道》上所作的關於浙江大學中醫學院院長、中國工程院院士李連達課題組學術不端案件,最早是由網友在“新語絲”網站上揭露的,因此郭國松所作的報道本質上是“舊聞”而不是“新聞”,也就是“假新聞”。方舟子還認為,網友在其微博評論中所發表的針對郭國松的指責,與其無關。
  而郭國松則認為,當年網友在“新語絲”網站上只是提供了該起事件的線索,該線索不具有法律上的知識產權意義,其作為記者根據線索開展獨立調查和大量的採訪後作出報道,並不違反法律和新聞職業規範,而且其也在報道中交代了線索來源。因此該篇報道不能被認為是“假新聞”。
  另外,郭國松認為《法治周末》發表有關方舟子涉嫌抄襲的報道是按照嚴格的選題程序決定的,方舟子對其“公報私仇”、“公器私用”的沒有事實依據。同時,郭國松指方舟子一方提起反訴的證據均是網站截屏,其後再補充公證,而且均不是直接來源於郭國松本人的微博內容,不符合證據的合法性要件,其反訴請求不成立。
  辯論結束後,法庭組織雙方調解。雙方均同意調解,但郭國松要求方舟子必須承認侵權事實,其可放棄經濟賠償要求;而方舟子一方則認為可放棄反訴請求,但前提是郭國松訴稱的侵權事實不成立。由於雙方爭議較大,未能當庭調解成功,法庭將擇日宣判。
    (原標題:被索賠30萬,方舟子提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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